一、适用范围
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二、工作流程
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步骤实施:
1.审批。实施前须向街道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需在24小时内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2.通知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到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告知权利。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听取陈述和申辩。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实施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7.作出处理。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强制措施,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情况复杂的,经街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结案(立卷归档)。
三、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