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平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二条 平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和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