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七马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照《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乡镇(街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按照以下步骤:
一、梳理七马路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应当按照已编制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认真梳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二、七马路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
(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
并符合法定程序;
2.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与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
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4.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
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5.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
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
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
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
(六)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七)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八)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九)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滥用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