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配备记录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相关影像资料采集储存设备,应当执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五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六条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行政执法数据采集工作站,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采集数据的存储,存储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指定专人管理。有条件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网的音像记录设备。调取、刻录采集的数据应当经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执法记录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