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送达文书、行政强制过程等执法活动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客观真实记录相关情况。
出发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三、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应当立即报告。
四、返回后应及时将执法记录仪内记录的音像数据转存至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站或专用存储设备中。
五、执法记录仪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当正确充放电、防雨防潮、防止跌落,以避免造成电池或电路板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