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办案流程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以下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相应文书:
1.表明身份。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查明违法事实。根据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或其它能够固定证据的文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3.告知。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笔录中记录。
4.送达。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执行。对于一百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有效罚款票据。其他情况都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对于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6.备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进行备案。
7.立卷、归档。
三、具体要求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乡镇(街道)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乡镇(街道)备案。
3.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4.乡镇(街道)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四、简易程序办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