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岭镇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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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免予处罚的情形 |
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市容环境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应当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指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
石岭镇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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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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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落叶、纸屑、尘土等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的,将淤泥、污物直接堆放在城市道路上,或者未即时清理枝叶、泥土等废弃物 |
将落叶、纸屑、尘土等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的,将淤泥、污物直接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或者未即时清理枝叶、泥土等废弃物,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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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指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
石岭镇行政执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堆放、倾倒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的 |
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堆放、倾倒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积极主动清理垃圾消除污染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
2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经责令限期清理后能当场清理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行政回访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指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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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岭镇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强制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回访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指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