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散居孤儿审批 |
项目性质 |
其他职权 |
受理条件 |
辖区内未满18周岁自然人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1、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吉林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2、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孤儿的在校证明;3、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4、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户口本、身份证、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5、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6、孤儿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填写的《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审核意见;8、邮政储蓄卡;9、孤儿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孤儿家庭综合材料;10、孤儿出生证明。 |
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1、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吉林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2、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孤儿的在校证明;3、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4、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户口本、身份证、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5、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6、孤儿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填写的《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审核意见;8、邮政储蓄卡;9、孤儿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孤儿家庭综合材料;10、孤儿出生证明。 |
服务对象 |
所辖区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
办事流程 |
乡镇(街道)受理、区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市民政局、省民政厅系统审核通过后发放孤儿生活补助金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0434-3355816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时限 |
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