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 | |
项目性质 | 其它行政职权 |
受理条件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
申报材料 | 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收集当事人婚育情况和证据,无需当事人提供材料。 |
服务对象 | 全乡农民 |
办事流程 | 计生工作人员下达书面通知——多次取证、调查—指定地点缴费 |
收费标准 | 超过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收费依据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咨询电话 | 0434-6983039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
办件类型 | 上门办理 |
办理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