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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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其他行政职权 |
受理条件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固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
申报材料 | 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手机当事人婚育情况和证据,无需当事人提供材料 |
服务对象 | 群众 |
办事流程 | 计生工作人员下达书面通知——多次取证、调查——指定地点缴费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依据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咨询电话 | 13654449234 |
办理时间 (工作日) |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冬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