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管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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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条件 | 申请条件: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
申报材料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时,应提交《委托书》 |
服务对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
办事流程 | 现场办理(网上申请-审批)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0434-3529985 |
办理时间 (工作日) |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