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发表时间:2018-06-1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受理条件 申请条件: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含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8、医疗机构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9、医疗机构须提交建筑物防火验收合格证明、环评合格报告10、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包括序号、科室、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备注等)及各科室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各医技科室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服务对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办事流程 现场办理(网上申请-审批)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咨询电话 0434-3529985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