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林水利局

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定
发表时间:2018-12-04

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定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受理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增植、合理开发利用等需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 1、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论证材料;
2、因科学研究、人工增植、合理开发利用等需要出售、收购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3、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4、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需要提供证明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5、出售含有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成份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份检验报告。
6、《申请报告书》;
7、《申请人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
8、《法人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服务对象 法人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复核→发证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0434-3529963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类型 即办件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