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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4-07-05 14:45   来源: 区住建局

铁东区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公平、合理、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及《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四政办发〔2018〕6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今年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对象   

  (一)铁东区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铁东区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三)铁东区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暂定为3元/平方米·月。如遇我市根据政策规定调整以上价格时,届时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公租房租赁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5000元每户,租赁保证金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铁东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铁东区八个街道户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在同一户口本上;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之前5年内在我市无房产交易;有租金支付能力;收入标准为:2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3500元以下(含3500元);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未租住公有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企业注册。 

  (二)铁东区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之前5年内在我市无房产交易;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企业注册。 

  (三)铁东区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铁东区有稳定的职业,有租金支付能力,并与四平市或铁东区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事业单位或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 

  1.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 

  2.政府、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3.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中无房家庭; 

  4.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之前5年内在我市无房产交易;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企业注册。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其户口簿所注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纸上);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出具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作单位出具纸质的收入证明;企业离退休人员由社保出具收入证明;申请人有稳定单位的但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工单位出具工作和收入证明,个人出具收入承诺书,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实后予以确认); 

  (三)申请人提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房合同); 

  (四)主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的离婚协议书等);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相关政策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肢体残疾(一、二、三级)、视力残疾(一、二级)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抽签方式,按顺序号优先选择一至七层房源。如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楼层照顾条件,但因病导致下半身瘫痪、全身瘫痪或其它疾病造成行动不便并向街道申请给予楼层照顾的。各街道可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自行召开街道班子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以纸质形式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采纳街道研究结果给与纳入楼层照顾范围。   

  以上家庭在申请楼层照顾时应在申请表格中注明,经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审核无误、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送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合格并加盖公章后(申请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不需报残联)备案,分配现场申请不予受理。   

  (二)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承租公租房。   

  (三)50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房源面向2口人以上(含2口人)家庭类型分配,5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房源面向1口人家庭类型分配。如果2口人以上类型已分配完毕并有剩余房源,可将剩余房源投放到另外一类型内进行分配。 

  针对三口人及三口人以上申请家庭实际需求,可为其提供同楼层比邻的两套小面积房源合并分配(房租费、物业费和抵押金按两套房源分别交纳)。 

  (四)市政府对公租房拥有100%的产权份额,保障对象只有使用权。    

  七、分配方式   

  我区公租房分配通过抽签方式进行。   

  八、分配程序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1日— 6月14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市相关文件制定并印制分配实施方案,制作公租房申请表,召开公租房实物分配工作会议。各街道(社区)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在宣传过程中要通过公示板、LED显示屏等多种载体对公租房实物分配工作进行大力宣传。   

  (二)报名阶段(2024年6月15日— 6月27日)。  

  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上报相关申请材料并填写《四平市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初审阶段(2024年6月28日— 7月4日)。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在收齐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家庭资格及所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规范进行初审,初审后将合格申请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复核阶段(2024年7月5日— 7月17日)   

  区住建局、区残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等部门对街道和用人单位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其中,区住建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所填写的家庭人数、身份证号等信息进行审核;区残联负责对申请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市城市房屋建设服务中心商品房备案部门,对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已购买商品房的家庭进行复核;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房产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列为本次分配对象,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分配准备阶段(2024年7月18日—7月24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聘请市公证处对房源信息进行核对及封存;做好房源分配会议的前期准备、会场布置、模拟演练等工作。   

  (六)抽签阶段(2024年7月25日—8月10日)   

  第一轮:铁东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各街道代表通过抽签,获取各街道分配场次顺序号并抽取各街道所需分配的房源。   

  主持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部门:市城市房屋建设服务中心、市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抽签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轮:各街道办事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申请人抽取房源排序的顺序号。市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市公证处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和公证。   

  主持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监督部门:市城市房屋建设服务中心、市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抽签人:申请人、申请人指定的委托人或监护人 。 

  第三轮:召开公租房抽签现场会,会上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获取各自的房源号。 

  主持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部门:市城市房屋建设服务中心、市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抽签人:申请人、申请人指定的委托人或监护人。 

  公租房抽签现场会议结束后,将分配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 

  (七)入住阶段   

  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取得房源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九、相关规定   

  (一)公租房实物分配工作按照“属地化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公租房分配工作专班负责制定分配实施方案并报市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分配,分配方案应在区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分配过程应当公开进行,抽签过程必须在公证机关全程公证下进行,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实施监督。 

  (二)对申报家庭收入情况的确认。有工作单位的以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由个人出具收入承诺书,经所在街道(社区)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在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系统建立以前,相关部门不再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三)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在组织检查和申报的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四)市住建局负责房源筹集、协调办理申请家庭进户入住手续等相关工作。 

  (五)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对申请对象所报各类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分配时间节点完成,如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一切后果将由相关单位负责。 

  (六)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由市住建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已享受公租房实物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房屋,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实物保障。 

  (七)保障对象通过抽签方式获得的实物配租房源不得进行调换,如所抽房源因地点、环境、楼层、户型等原因,收款之日起,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 

  (八)房源信息和申请家庭合格名单在街道公示,公示后不得擅自改变,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九)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障对象必须由监护人负责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并由监护人承担一切入住及住后的担保责任和法律责任。若出现精神病患者未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或精神病患者在居住小区内出现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影响公共秩序等暴力倾向行为的,则无条件退房。 

  (十)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获取的资格号或顺序号,不得私下相互进行买卖、互换,如申请人将资格号或顺序号私下进行买卖、互换给自身造成损失,铁东区住房保障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如期交还设施齐备的保障性住房,如需继续租住,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二)承租人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管理办法,严格遵照《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十、监督管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单位)在公租房分配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管理档案。 

  (三)申请人在享受住房实物保障后,联系电话不能随意更换,如更换要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是所在用人单位,如单方面超过六个月与相关部门失去电话联系,依据《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保障对象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的规定,区住房保障部门将视为未在公租房内居住,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所申请居住的公租房。 

  (四)公租房出售时,根据届时国家、吉林省、四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承租人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其处理办法遵照国家、吉林省、四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公租房分配的组织、指导、协调、房产信息比对、分配等相关工作。  

  各街道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申请家庭的初审工作,负责组织申请家庭抽签排序、张榜公示,负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现场监督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注册信息比对工作。 

  市城市房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对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已购买商品房家庭的信息比对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负责房产信息比对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公租房分配过程中的信访接待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对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协调公证处对本次公租房分配工作进行全程公证。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公租房分配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残联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残疾状况认定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失独老人及公租房分配现场的医疗保障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公租房分配工作进行督导,以确保分配工作按时、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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