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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东区人民政府   2017-09-12 14:25   来源: 铁东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铁东区软环境建设警示通报告诫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四发[2016]18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的要求,加大软环境整治力度,强化软环境建设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损害软环境行为的发生,结合铁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软环境建设警示,是指对在软环境建设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预警告知。

  本制度所称软环境建设通报,是指对履行软环境建设职责不到位的情形及存在的软环境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本制度所称软环境建设告诫,是指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软环境建设职责、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机关涉软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被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警示、通报、告诫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警示、通报或者告诫事项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全区年度软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 软环境建设警示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制发《软环境警示通知》,对相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机关涉软部门发出软环境建设警示:

  (一)软环境建设组织领导体系不健全;

  (二)软环境建设制度体系不健全;

  (三)《意见》中确定的工作任务进展缓慢;

  (四)在明察暗访中发现存在软环境问题;

  (五)被企业、群众信访投诉举报并经查实;

  (六)不认真听取和落实软环境监督员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七)对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交办事项落实不到位;

  (八)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软环境建设通报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对有相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软环境建设通报批评:

  (一)因软环境问题被省、市和区政府领导批示批评;

  (二)因软环境问题被省、市级媒体披露报道;

  (三)未建立软环境建设组织领导体系;

  (四)未建立软环境建设制度体系;

  (五)《意见》中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力;

  (六)因软环境问题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

  (七)在一个季度内出现两次以上软环境问题:

  (八)因软环境问题引发群访或进京访事件;

  (九)在年终考核评议中被评定为不达标单位;

  (十)对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警示的涉软问题反馈不及时、整改不彻底;

  (十一)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认为有必要通报批评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软环境建设通报的报送对象:

  (一)对相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通报,报区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区政府分管领导,送各相关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

  (二)对区直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通报,报区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区政府分管领导,送区直各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  软环境建设通报程序及公开方式:

  (一)区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拟定通报事项,报区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进行通报;

  (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进行通报(不适宜对外发布的除外)。

  第八条 被通报批评的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并按照要求采取下列方式整改:

  (一)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二)督促或者配合问题查处;

  (三)开展警示教育;

  (四)提出整改防范措施。

           第四章 软环境建设告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会同区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

  (一)因软环境问题被省、市委、政府领导批示批评;

  (二)因软环境问题被省、市级媒体披露报道;

  (三)出现严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问题,产生恶劣影响,受到行政问责;

  (四)所在单位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因软环境问题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通报批评且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

  (六)在年终考核评议中被评定为不达标单位;

  (七)违反软环境建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告诫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告诫约谈由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进行。必要时可由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约谈小组,对被告诫人进行告诫约谈。

  第十一条 被告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予以严肃追责,对存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对涉案当事人需做组织调整的,提请组织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或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本部门软环境建设警示、通报、告诫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软环境建设警示、通报、告诫不代替对破坏软环境行为的问责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7年起试行,由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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