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危险源核销
发表时间:2018-05-14
 
重大危险源核销
项目性质 其它职权
受理条件  对重大危险源核销,需由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需在接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申报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四)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服务对象 法人
办事流程 1、受理2、审查3、决定4、送达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0434--3526678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时限 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