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经营企业资格的核准及统一核发清真标识 | |||
项目性质 | 其它行政职权 | ||
受理条件 | 1.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人员; 2.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从业人员; 3.原材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由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人员担任; 4.有清真食品专用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生产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 5.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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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及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从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的身份证、聘任书及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四平市清真寺证明; 5.小二寸照片两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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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人 | ||
办事流程 | 提供申请材料→窗口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发放标识(送达申请人)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电话 | 0434-3517609 3529985 | ||
办理时间(工作日)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 ||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时限 | 10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