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民族宗教局)

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的初审
发表时间:2018-08-28

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的初审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受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报材料 1.填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筹备组织成员基本情况、户籍、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服务对象 社会团体
办事流程 提供申请材料→政务大厅初审→审核→转报市宗教局(送达申请人)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0434-3517609  3529985
办理时间(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