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科学计算和准确掌握城乡贫困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十四条,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文件依据。第二条明确家庭收入定义。第三条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定义。第四条明确计算家庭收入以户为单位。第五条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哪些。第六条家庭收入核算应遵循的原则。第七条家庭收入核算标准。第八条家庭收入豁免标准。第九条明确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条哪些情形不予保障。第十一条近亲属备案制度。第十二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标准将随着我区物价、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务工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农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第十三条最总解释权归属。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时间。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查阅了大量资料,参考了《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起草后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不同意见认真进行了修改。
(二)制定依据
根据《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件中第一条依据《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二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三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四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五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六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七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八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九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十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十一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十二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十三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第十四条,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文件制定。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