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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0-07-09 14:24   来源: 区民政局

铁东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时代基层治理需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的总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吉办发〔2020〕18号)》四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四民发[2020]50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铁东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部署,紧紧围绕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能力,拓宽社区人才来源,完善培养选拔机制,优化社区队伍结构,健全科学薪酬体系,提升职业归属感,打造一支适应新时代基层治理需要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和发展基层政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设立“社工岗” 

  在城市(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社区设立城市社区工作者专职岗位(以下简称“社工岗”)。岗位人员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城市(含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成员,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人员(不含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社区退役士兵专岗人员)。 

  (二)编配岗位原则和办法 

  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制定各个社区“社工岗”编配明细表,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工作任务等因素,坚持按需配备。3000户以下社区,按10人左右设立“社工岗”;超过3000户的社区,每增加500户增设1个“社工岗”。“社工岗”人员由区政府实行总量控制,进行员额管理。原则上在每个城市社区设立2个以上专职党建“社工岗”(不含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三)规范招聘选任 

  1、两种选任方式: 

  (1)依规转入。资格条件:依法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非公益性岗位,男小于60周岁、女小于55周岁,经本人书面申请、街道和社区审核,直接转入“社工岗”。 

  转入程序:街道提出社区社工岗位设置和社区人员转岗建议,区“社工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组织、民政、人社部门依各自职责落实转入手续;完善转岗人员档案。 

  (2)公开招录。社工岗出现空缺,由街道提出招录需求。由区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岗位条件,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公开招录条件: 

  (1)具有铁东区户籍,或者正在铁东区机关事业单位服务岗位工作; 

  (2)无犯罪前科和不良记录; 

  (3)具有适应全日制工作和社工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具有中共党员身份、执证社工及社会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在岗的社区公益岗位人员及退役士兵招录年龄放宽至45周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公开招录程序 

  (1)街道确定拟招录的各社区“社工岗”岗位、数量,报“社工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区民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招录公告; 

  (3)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委托社会组织负责社区“社工岗”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及录用考试工作; 

  (4)“社工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政治审查和体检,确定录用人员,并统一公示; 

  (5)街道办事处核发“社工岗”人员录用通知,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报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备案; 

  (6)区民政局建立“社工岗”岗位信息档案。 

  (四)薪酬体系 

  薪酬平均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现高于此标准的保持不降),由基础报酬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报酬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奖金占30%,按核定的总量一并下达给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  

  1、薪酬构成: 

  (1)薪酬标准,起始标准参照上年度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以后随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上年度平均工资浮动。 

  (2)职称补贴,对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社工岗”人员发放的补贴:助理社工师每人每月200元,社工师每人每月300元,高级社工师每人每月400元。 

  (3)其他补贴,一是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岗位补贴,继续依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副主任岗位补贴参照副书记待遇。二是特殊任务加班补贴,根据工作岗位及实际情况发放。 

  2、岗位与等级设置 

  (1)岗位设置。根据“社工岗”人员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分为三类: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委员:除正职以外的社区“两委”成员;工作员:非依规转入的其他“社工岗”人员。 

  (2)等级设置。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等因素,设置相应的等级。在岗位不变的情况下,随着社区工作年限的增加、专业能力水平的提高,等级逐步上升。工作员为1-12级,委员为4-15级,正职为7-18级(附铁东区“社工岗”岗位等级和岗位工资系数表)。 

  (3)等级序列说明: 

  ①所有“社工岗”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社区工作年限、专业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等级。 

  ②受教育程度可分为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工岗”人员,本科学历提高1级,硕士研究生提高2级,博士研究生提高4级。(学历须为国家教委认可) 

  ③工作年限确定。“社工岗”等级确定以社区工作年限为基础,计算方式如下: 

  a.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服务岗位(含社区“两委”岗位、公益性岗位)直接从事社会服务和管理,并与区或乡(镇)街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确定了正式劳动关系、在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全日制社区工作者,其工作经历可计算为社区工作年限; 

  b.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在乡镇、街道范围内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社区工作年限; 

  c.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街道社区工作年限的认定需由原用工单位出具证明、提供辅证材料,报上级部门进行审定; 

  d.以上时间段如有重合,不累积计算。 

  (五)待遇保障 

  将“社工岗”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落实“社工岗”人员“五险一金”政策,凡是按照城市居民、灵活就业标准缴纳的,要重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可待明年社区“两委”换届后统一实施。建立应急补贴发放制度,落实免费体检、带薪休假待遇。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 

  (1)由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与“社工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原则上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社工岗”人员在任期届中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到满足退休条件当月。 

  (3)公开招录的“社工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设置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转正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4)“社工岗”人员当届合同期满,视为合同终止。换届后与街道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终止与首次签订形式一致。 

  (六)发展空间 

  加大从“社工岗”人员中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各街道(乡镇)机关每年根据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需要,可面向本区所属街道(乡镇)优秀的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定向招录公务员,定向招录比例根据年度招录计划科学确定。注重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中选拔街道领导干部。区行政和事业单位招聘从事社区相关工作的岗位,可根据岗位需求,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设置户籍、社区工作经历等相关条件。街道(乡镇)事业单位招聘从事社区相关工作的岗位,允许从本地区优秀“社工岗”人员专项招聘,对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具有中级及以上社工师职称的人员,允许通过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工岗”人员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七)教育培训 

  将“社工岗”人员培训纳入本地人才发展规划,根据社区治理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不同层次,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分层分类培训。新聘用的“社工岗”人员,要及时组织上岗培训,尽快适应岗位需要;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培训一遍,其他“社工岗”人员每2年轮训一遍。支持鼓励“社工岗”人员参加社会学专业学历教育、考取社工师,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每个社区有3名以上社工师。 

  (八)提升服务能力 

  建立社区工作者服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坚持完善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社区按300-500户重新划分网格后,每个网格必须有1名“社工岗”人员担任网格员,做到“一日两巡,月全覆盖”。“一站式”大厅日常服务保持2-3人,全面推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协同办理”,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九)管理考核 

  由区民政局负责“社工岗”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工岗”日常管理。区统一制定“社工岗”人员考核办法,由组织和民政部门指导街道(乡镇)实施。考核实行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薪酬等级、绩效奖金发放、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工岗”人员要大力宣传,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相关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严格控制借调、抽调“社工岗”人员到上级机关工作。对借调、抽调的“社工岗”人员,其薪酬按照基础报酬发放,停发绩效补贴和其他补贴。 

  (十)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工岗”,依法依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社区“两委”成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退出程序):⑴连续2年或累计3次考核不合格的;⑵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的;⑶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⑷不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之日起的;(7)社区“两委”成员在换届选举时未当选的;(8)个人申请辞职的;(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三、组织实施 

  2020年:6-7月,开展摸底调查,掌握各社区工作人员类别、“两委”成员数量、居民户数、网格划分等情况,按标准逐个社区核定“社工岗”数量,形成各个社区“社工岗”配备明细表;完成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研究制定“社工岗”等级绩效薪酬制度、基础工资分配套改办法及招聘选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7月底前,将实施方案、配套政策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出台。9月底前,将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全部依规转入“社工岗”,并完成薪酬套改工作,将薪酬标准执行到位;11月底前,按不低于“社工岗”缺额人数的30%,完成招聘选任及薪酬套改工作。 

  2021年-2022年:由民政、组织、人社等部门,分别按“社工岗”缺额人数的30%、40%,完成招聘选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推进“社工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建立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按照省、市部署,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将“社工岗”人员薪酬待遇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社工岗”薪酬体系实施后的新增支出保障力度。 

  (三)注重减负增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及准入制度,对确需纳入清单的其他工作事项,须向市、区社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切实减轻社区负担。对确需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为其提供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 

  (四)坚持公正透明。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工岗”招聘选任工作,坚持纪检监察机关全程介入监督,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严明招聘纪律,严肃廉政规定,严密组织实施,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有违规违纪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五)防范化解矛盾。要加强实行“社工岗”的矛盾风险研判,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矛盾风险防范化解预案,妥善处理解决好涉及“社工岗”的个人诉求,杜绝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现象。 

  (六)加强队伍统筹。省《意见》印发前,区政府或民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招聘的、目前仍在社区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符合“社工岗”人员条件的,在规定数额内,可按一定程序纳入“社工岗”管理。省《意见》印发后,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招聘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除外)到社区工作。对在社区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要区别情况,完善管理,关心关爱,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附件1:“社工岗”人员基础工资分配办法

  附件2: “社工岗”基础工资套改表 


(责任编辑:杨晨)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