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入驻绿色食品加工创业孵化园奖励政策》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加大绿色食品加工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更多投资者在孵化园投资兴业,促进四平经济开发区食品制造、保健品制造相关产业快速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13号)、《关于全市开发区改革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孵化园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入驻孵化园项目应为食品制造、医疗器械、生物科技、仓储物流及相关配套项目。
2.入驻孵化园项目,原则上生产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3.入驻孵化园企业需符合孵化园产业发展方向、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奖励扶持政策
由区财政设立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对新引进入驻孵化园项目,根据企业对区域发展的经济贡献(税收)给予奖励。
4.入驻孵化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自设备安装期(指厂房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起:
第1年作为创业企业培育期,给予所有入驻孵化园企业厂房租金100%奖励;
第2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5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100%奖励;
第3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8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100%奖励;
第4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10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50%奖励;
第5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12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50%奖励;
第6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15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50%奖励。
5.入驻孵化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且3000万元以下的,自设备安装期(指厂房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起:
第1年作为创业企业培育期,给予所有入驻孵化园企业厂房租金100%奖励;
第2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5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100%奖励;
第3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8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50%奖励;
第4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10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50%奖励。
6.对于高附加值、高税收的项目入驻孵化园,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自设备安装期(指厂房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起:
第1年作为创业企业培育期,给予所有入驻孵化园企业厂房租金100%奖励;
第2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10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100%奖励;
第3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16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100%奖励;
第4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20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50%奖励;
第5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24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50%奖励;
第6年入驻孵化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税收)应达到300元/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企业厂房租金50%奖励。
7.设备安装期支持:自厂房交付使用后,给予入驻孵化园企业6个月的装修及设备安装调试时间,不计租期。
8.入驻孵化园企业签订10年租赁协议后,若租赁期内在园区自投自建扩大生产(即在四平经济开发区域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自行投资建设新项目),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时享受入驻园区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9.租赁期间,入驻孵化园企业若有意愿购买所承租厂房,在政策允许情况下,按照评估价格为基础,采用公开竞拍,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购买后,企业不承担租赁协议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奖励政策兑现
10.对入驻孵化园项目的奖励需企业签订《项目入驻投资协议书》及《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书》后,按年度先向四平市新大陆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缴费企业在每一年度期满后凭缴费凭证向我区提交奖励申请,我区组织复核后,按照议事规则,经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区财政将该年度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第四条 奖励政策认定
11.奖励认定:由铁东区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实施具体认定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以财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经济贡献(税收)以入驻企业出具的完税凭证、缴费单据为依据进行认定。
12.经济贡献(税收)主要参考入驻孵化园项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金额,不考虑其它税种。
13.本政策中核算年度经济贡献(税收)所应用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且均以不动产登记的面积为准。
第五条 其他
14.入驻孵化园项目除享受本政策之外,还可享受国家、吉林省发布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同类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15.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政府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6.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