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2021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铁东区2021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铁东区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铁东区2021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使我区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分配能公平、合理、顺利进行,根据《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四政办发〔2018〕6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今年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物配租方式
2021年我市共筹集廉租房实物配租可分配房源372套。此次廉租房分配采取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方式实施分配。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家庭优先,分期、分批逐年解决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分配条件
(一)分配对象
分配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0年12月31日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
2.经2021年度核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租赁标准
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租金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根据《四平市2017年公租房租金和保证金标准》(四房保障办发〔2017〕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暂定为0.75元/平方米·月,如遇我市根据政策规定调整以上价格时,届时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租赁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2000元每户,租赁保证金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四、相关政策
1.优先原则: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一、二、三级)、视力残疾(一、二级)因病导致下半身瘫痪、全身瘫痪或行动不便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主动提出申请并通过抽签方式,按顺序号优先选择多层楼中的一、二层及电梯楼中的一、二层房源,当一、二层房源不足时,可选择高层电梯楼房源。以上家庭在申请楼层照顾时应在申请表格中注明,经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审核无误,残疾申请人申请表报送区残联审查合格并加盖公章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备案,分配现场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的,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通过抽签方式,按顺序号优先选择多层楼中的一、二层及电梯楼中的一、二层房源,当一、二层房源不足时,可选择高层电梯楼房源。以上家庭在申请楼层照顾时应在申请表格中注明,经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审核无误、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备案,分配现场申请不予受理。
2.市政府对所租赁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拥有100%的产权份额,保障对象只有使用权。
五、其他规定
(一)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廉租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二)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优先承租廉租住房。
(三)申请廉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廉租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廉租房。
六、分配方式
我区廉租房分配通过抽签方式进行。
七、分配程序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0月25日—11月5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市相关文件制定并印制分配实施方案,制作廉租房申请表,召开铁东区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工作会议。各街道(社区)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在宣传过程中要通过公示板、微信、LED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对廉租房实物分配工作进行大力宣传。
(二)申请、申报阶段(2021年11月6日— 11月19日)
1.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婚姻证明及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等相关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上报相关申请材料并根据自身所申请的房源类型填写《四平市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配租)》。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在收齐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及所报材料内容是否规范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将合格申请名单及申请表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各街道(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申请政府完全产权申请人的相关通知、政策内容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解答工作。
(三)房产审查阶段(2021年11月20日— 11月26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审核合格家庭名单报送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信息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由街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民政、残联审核阶段(2021年11月27日—12月14日)
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低保进行审核;区残联负责对申请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即可确定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房源分配准备阶段(2021年12月15日—12月20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街道上报的,廉租房合格家庭数占总申请家庭比例,将房源按比例分配至各街道。聘请四平市英城公证处对房源信息进行核对及封存,由铁东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会务准备、布置及会议演练工作并组织实施分配,各街道(社区)要派工作人员给予积极配合。
(六)抽签阶段(2018年12月21日—12月31日)
第一轮:铁东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各街道代表(各街道自行确定并公示7天)通过抽签,获取各街道分配场次顺序号并抽取各街道所需分配的房源。
主持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抽签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监督部门:市公证处、市城市房屋建设服务中心、政府办督查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
第二轮:各街道办事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申请人排序顺序号(各街道自行组织),排序名单上报铁东区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市公证处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和公证。
第三轮:召开廉租房抽签现场会,会上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获取各自的房源,获得房源的申请人在现场领取廉租房纸质收据凭证。
主持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部门:市公证处、市城市房屋建设服务中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抽签人:符合住房条件的廉租房申请人
(七)入住阶段
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取得房源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八、相关规定
(一)依据《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区政府负责制定分配实施方案并报市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分配,区政府分配方案应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分配过程应当公开进行,抽签或摇号过程必须在公证机关全程公证下进行,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实施监督。
(二)各职责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对申请对象所报各类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分配时间节点完成,如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一切后果将由相关单位负责。
(三)领取房源收据的申请人在收到街道、社区的入住通知后,1个月内,到指定的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请人可以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廉租房申请人应保持电话畅通,如自行更换手机号要及时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备案,如申请人因更换手机号、电话欠费或在外地等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房源信息和申请人抽签顺序号在街道公示,公示后不得擅自改变,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障对象必须由监护人负责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并由监护人承担一切入住及住后的担保责任和法律责任。若出现精神病状患者未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或精神病状患者在居住小区内出现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影响公共秩序等暴力倾向行为的,则无条件退房。
(六)保障对象自取得实物配租住房并交纳相关租房款后,下月起将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如保障对象自愿退出申请保障住房,需重新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住房实物保障和住房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只能选择一种进行保障)。
(七)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获取的房源号,不得私下相互进行买卖、互换,如申请人将房源号或轮候顺序号私下进行买卖、互换给自身造成损失,铁东区住房保障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申请人交纳房租款和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核实相关内容,如合同内房源信息和交款金额与所开具的房款票据内容不符的,以房款票据内容为准并立即联系街道从新填写合同。
(九)各街道、社区要建立保障住房档案,档案中应当详细记载计划、房源分配和管理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十)承租人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管理办法,严格遵照《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九、监督管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单位)在保障住房分配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管理档案。
(三)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保障房的,由市住建保障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四)按照《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保障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相关设施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有上述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街道要自行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每半年组织社区对承租人入住情况进行抽查走访,发现承租人死亡、停保、闲置保障房等问题及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发现问题进行汇总后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申请人在享受住房实物保障后,联系电话不能随意更换,如更换要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是所在用人单位,如单方面超过六个月与相关部门失去电话联系,依据《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退出住房。”的规定,区住房保障部门将视为未在廉租房内居住,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所申请居住的廉租房。
(六)对于承租人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其处理办法遵照国家、吉林省、四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廉租房分配工作的领导,成立铁东区廉租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谷 科 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 刘永君 区住建局局长
成 员: 于 洋 区政府办主任
高 爽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强 区司法局局长
张 春 区民政局局长
韩 冬 区财政局局长
田晓光 区卫健局局长
刘 彦 区信访局局长
刘 洋 区残联理事长
赵连利 四马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宏智 七马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 宇 北市场街道办事处主任
贾国库 北门街道办事处主任
桑 晶 黄土坑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恩利 解放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勇智 平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罗 刚 平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军 区市容大队大队长
遇 良 区住建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刘永君担任。
十一、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廉租房分配的组织、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电话:3254026),并由专人负责,区城区住房保障工作是本次分配实施主体。组织铁东辖区内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廉租房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抽签排序及公示。
各街道负责辖区内低收入无房家庭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申请家庭抽签排序,张榜公示;负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现场监督;负责维持抽房现场秩序及入住后走访、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家庭档案。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保障住房分配工作进行督导,以确保分配工作按时、有序进行。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申请家庭低保(低收入)资格认定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市公证处对本次廉租房分配工作进行全程公证;对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进行审核。
区财政局负责对住房保障分配工作资金保障。
区执法局负责廉租住房分配工作中的秩序维护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公租房分配过程中的信访接待工作。
区残联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残疾状况认定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廉租房分配的政策宣传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公租房分配现场的医疗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