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使用土地方案公告(2022年第41批次)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使用土地方案公告
四东政告〔2023〕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使用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国有土地5.3529公顷,规划用途为特殊用地。现将四平市2022年第41批次《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四平市2022年第41批次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位置
该项目用地位置在四平市国有林总场范围内。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国有土地5.3529公顷,其中林地5.3529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林 地 |
5.3529 |
60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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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5.3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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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被使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五、被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四平市国有林总场所有。用地单位不负责人员安置。
六、被占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从具体征收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
10月31日至11月7日 |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
11月8日至11月15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对土地使用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