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平市铁东区A-14-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对《四平市铁东区A-14-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时间30天,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公示期间该地块被征收人对该征收补偿方案可以提出意见,我区将参照合理合法的意见对该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被征收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意见,我们将视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无意见。
办公地点:A-14-1地块现场办公室
联系电话:6056227、605622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四平市铁东区A-14-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按照四平市总体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政令第273号)、《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四政办规[202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四平市铁东区A-14-1地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为了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二、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征收范围:四平市铁东区电厂南街西侧,东山大街东侧,紫气大路南侧,黄金厂北墙北侧(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实测放线为准)。
四、征收补偿费用筹集情况:市政府筹集,已全额到位。
五、征收主体: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六、征收部门:四平市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八、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十、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该地块应征收82户,应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176.48平方米。其中:住宅楼房72户,有照房面积4524.84平方米;平房10户,有照房建筑面积556.07平方米,无照房屋建筑面积1095.57平方米。
十一、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十三、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并搬迁后,给予20%奖励,一次性支付。
(二)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基本户型为14个基本户型,即:40㎡、45㎡、50㎡、55㎡、60㎡、65㎡、70㎡、75㎡、80㎡、85㎡、90㎡、95㎡、100㎡、105㎡。征收面积40㎡以内(含40㎡)的安置到40㎡;40㎡以上,45㎡以内(含45㎡)的安置到45㎡;45㎡以上,50㎡以内(含50㎡)的安置到50㎡;50㎡以上,55㎡以内(含55㎡)的安置到55㎡;55㎡以上,60㎡以内(含60㎡)的安置到60㎡;60㎡以上,65㎡以内(含65㎡)的安置到65㎡;65㎡以上,70㎡以内(含70㎡)的安置到70㎡;70㎡以上,75㎡以内(含75㎡)的安置到75㎡;75㎡以上,80㎡以内(含80㎡)的安置到80㎡;80㎡以上,85㎡以内(含85㎡)的安置到85㎡;85㎡以上,90㎡以内(含90㎡)的安置到90㎡;90㎡以上,95㎡以内(含95㎡)的安置到95㎡;95㎡以上,100㎡以内(含100㎡)的安置到100㎡;100㎡以上,安置到105㎡;
1、征收具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愿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照“征一还一点二”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征收只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实,确属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具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标准补偿。
2、征收无合法产权证照并具有居住功能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前(含1984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点二”(已包含20%奖励)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后2001年前(含2001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4比例系数折算面积,折算出的面积按照“征一还一点二”(已包含20%奖励)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后2001年前(含2001年)建造的简易房屋、仓库,现用途为住宅房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4比例系数折算面积,折算出的面积按照“征一还一点二”(已包含20%奖励)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4)征收自建公助住宅房屋,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后2001年前(含2001年)建造的住宅房屋,应由出资单位出具产权放弃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出具台账;如不能出具前述规定手续,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证明。经征收实施单位查证确认后,按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标准补偿。
(5)2001年后建造的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无条件自行拆除。被征收人不自行拆除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拆除。
(6)对符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公有住宅房屋,应当先进行公有住房出售,再实施房屋征收。对暂不具备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以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增加面积结算方法
被征收房屋面积(含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就近靠近户型面积的,就近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价格结算。
在应就近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之外,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结算。
4、具有多个户口共同居住一处房屋可以分户安置。要求分户安置的,总体只给予5平方米建安成本价格。
5、被征收人为下肢残疾或双目失明的,由区相关部门核实证明,电梯楼(高层)可照顾安置到5层以下低楼层,非电梯楼(六层)可照顾安置到2层以下低楼层。
6、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发放相关费用:
(1)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费1300元;
(2)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按被房屋征收合法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按折算后面积计算)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按照40平方米计算。区房屋征收部门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月计算,按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增加1倍支付给被征收人。
临时安置补偿费从搬迁之日起计算。
被征收人在搬迁时结算搬迁费、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费、装修补偿费、1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费用回迁时一并结清。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
1、征收具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设计用途为商业)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性质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按照“征一还一”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回迁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征收具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设计用途为办公、酒店、厂房、仓储、食堂、锅炉房、车库等)的其它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性质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的方式安置。
产权调换营业性质房屋的,以征收人可提供的房源建筑面积为准。
征收具有合法不动产证书(含土地、规划合法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属2001年前(含2001年)建造的无合法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的方式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3、征收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迁,所发生的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的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各种证、照、文件;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4)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
1)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度净利润均值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职工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不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净利润及职工工资损失补偿,由相关部门通过核算后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
1)选择产权调换的,自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3个月止;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住宅兼营业的,无论是选择产权调换还是选择货币补偿,均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与生产、经营人不一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标准与产权人自行生产、经营时的补偿标准相同。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6)征收下列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征收前已停产停业的;
2)非收益性的。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征收人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简称住宅兼营业),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征收时具有合法、有效的各种证、照、文件,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按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住宅兼营业的无论是选择货币化安置还是选择货币补偿均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对于无法提供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实际税收起征点×15%×3个月计算。如达不到最低税收起征点按最低税收起征点计算,即每月的停产停业损失为最低税收起征点月×15%,按3个月计算。
(六)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其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其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只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回迁安置地点及回迁选号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80平方米户型的,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为原区域地块。回迁安置其他户型的,回迁安置地点为东南新城棚改地块。
回迁房源的选择,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协议书上标明的顺序号在征收人提供的回迁房源范围内从小到大自行选择回迁房源。
(八)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装修等不予产权调换,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无房屋权属证书,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的房屋,用途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批准用途为准。
(十)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不符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照面积,所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按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按无照房处理;
2、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不动产权证书面积,所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按房屋证照登记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不予补偿。
十四、奖励政策
在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5000元;30个工作日后45个工作日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000元;45个工作日后60个工作日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000元;60个工作日后达成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奖励。
十五、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六、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铁东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来源: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初审:董贺
复审:杨晨
终审:蔡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