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乡(镇)、街文化站(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东政办发〔2017〕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了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不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中央补助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程序
第一条 资金专款专用,实行预算审批制度。
第二条 免费开放资金的使用由乡镇文化站、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制定使用计划,并提出预算,经乡(镇)、街道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申报,申请报告报区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区财政局,经核准后拨付。
第三条 乡(镇)、街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资金原则上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根据各乡(镇)、街综合文化站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情况核定下达。
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文化站、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日常运转所需,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室内外各类文体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社区)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与文化站、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无关的项目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三、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每次由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支出的活动需留存影像资料,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一次性单项支出资金5000元以上,需要班子集体研究通过,需两人以上签字方可报销。
第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适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铁东区各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免费开放资金管理的单位和部门。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