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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1-12-03 14:26   来源: 区政府办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铁东区农村供水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平市铁东区农村供水应急处置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铁东区农村供水应急处置方案 

  (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提高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铁东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区农村供水安全工程现状和水源分布等特点,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我区农村地区因持续干旱、严重自然灾害、严重水源污染,供水系统、供水管道遭到大范围破坏等引起的大面积停水和供水不足,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导致社会不稳定事件。 

  2、本方案用于在铁东区农村地区发生大面积供水不足事件发生后,各相关地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恢复供水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用水保障和用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处置机制。加强安全用水和可持续用水知识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开展农村地区大面积供水不足恢复研究和应急处置演习,提高农村地区大面积缺水事件应急救援综合处置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铁东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指挥机构和供水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处置、应急救援、恢复供水、社会稳定等各项应急工作。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铁东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乡镇、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铁东区农村供水应急处置指挥部 

  铁东区人民政府成立铁东区供水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林业和水利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 

  指 挥 长:李春生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张代海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欣然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韩  冬  区财政局局长 

  田晓光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  春  区民政局局长 

  李洪峰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  爽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立成  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分局局长 

  陈  曦  城东乡乡长 

  常  乐  山门镇镇长 

  陶  侃  叶赫满族镇镇长 

  刘环宇  石岭镇镇长 

  宗南海  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副局长 

  其主要职责是: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供水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督查、协调铁东区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处理、恢复保障供水等工作;宣布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或紧急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方案;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及时了解相关区域信息和应急处理、恢复供水等情况,负责信息发布。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林业和水利局,区林业和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局长负责具体办公。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常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汇总铁东区缺水区域、缺水时长、影响人数等信息数据,提请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或紧急状态,实施和终止应急处置方案;实施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协助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实施处置方案,督促和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监督相关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演习、培训和修订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发布;明确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及人员。完成区农村供水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林业和水利局:负责收集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供水应急工程建设。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核实灾情,会同区林业和水利局提出救灾方案,集中为群众通水送水,确保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地饮用水应急供应,并向省、市申请应急救灾资金。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物资储备计划下达。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区卫健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乡镇、村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遭受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群众维稳工作,负责 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负责做好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农业生产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生态环境局铁东分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水源行为,其他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 

  区宣传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风险分级 

  根据监测和收集信息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和发展态势决定。 

  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 

  Ⅰ级预警(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 2 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Ⅱ级预警(严重):突发事件造成 1 至 2 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Ⅲ级预警(较重):突发事件造成 0.5 至 1 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Ⅳ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造成 0.1 至 0.5 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四、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对于农村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 3 天。  

  (二)因持续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长时间无法供水。  

  1、启用备用水源;  

  2、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3、 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  

  4、由区林业和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5、原水工程水量能够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检测合格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三)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由乡镇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水。  

  (四)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乡镇应急领导机构动员全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在 2 天内恢复正常供水,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它水源。  

  (五)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的供水安全,卫健部门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并在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五、信息报告及信息发布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农村饮水安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 析。Ⅰ级预警、Ⅱ级预警,由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研判并发布。Ⅲ级预警由乡镇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研判,经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发布预警公告。Ⅳ级预警由乡镇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受灾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级水管部门要尽快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乡(镇)政府要设立村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请政府,调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四) 物资保障。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五) 医疗卫生保障。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调配医疗卫生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 交通运输保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保障。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技术保障。要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七、奖励与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农村供水应急抢险保民生的义务。对在应急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本应急工作职责的,给予单位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农村供水应急期间不服从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调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理。 

  (五)在农村供水应急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一)方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铁东区人民政府将及时修订完善方案。 

  (二)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文件:铁东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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