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引导公务员牢固树立坚定信念、忠于国家的政治品质,强化公务员服务人民、恪尽职守的责任意识和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的职业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诚信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在编在岗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诚信档案记录公务员典型的诚信行为事实和失信行为事实。
第四条 公务员诚信档案记载信息应当坚持客观真实、资源共享、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识别和采集
第五条 公务员诚信档案的具体征信指标,将根据需要逐步完善,目前包含以下记录事项:
(一)公务员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单位及职务职级。
(二)年度考核信息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
(三)社会生活信用信息
1.违反规定在企业或盈利性组织兼职的;
2.存在银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
3.未按规定申报审批、擅自办理因私出国(境)的;
4.故意捏造、传播谣言,或在网络、报刊等媒体、平台发表不当言论的;
5.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国家、社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的;
7.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不配合法院依法执行的;
8.存在酒驾、肇事逃逸交通违法行为的;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履行职责失职信息
1.不遵守有关规定、不兑现有关承诺的;
2.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利益的,或虚报、谎报成绩
3.个人档案造假的;
4.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
5.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违纪违规的;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考核奖惩信息
1.奖励情况(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奖励并记三等功以上的,不包括考核记三等功);
2.惩戒情况(违反纪律规定受到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采集方法
(一)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分别统筹管理全市、本县(市)区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采集工作;各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采集工作。
(二)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应随时更新。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失信信息和受奖惩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填报,如遇特殊情况,应按要求时限填报或补充相关材料。
第七条 信息提供相关要求
(一)信息提供应按统一的《四平市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导入模板》要求进行提供。
(二)个人提供的诚信信息应由本人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单位)申报。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发现一次将作为一次不诚信事实记入公务员诚信档案,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信息提供者负责。
第八条 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处理相关信息,在接到申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公务员诚信档案(需要调查核实的信息不受此时间限制)。文字资料和公务员诚信档案有关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 公务员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有误,可向本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本部门(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三章 公务员诚信档案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公务员诚信档案的文字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仅对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部门授权查阅,其他部门需要查询公务员诚信档案时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其查询范围、用途、查询期等,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在授权查询期内查询相关公务员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公务员诚信档案的运用
(一)作为考察公务员晋升的依据之一。在公务员晋升职务、职级时,要参考公务员诚信档案记录,同等条件下,诚信度高的优先考虑。
(二)作为推荐优秀公务员等各类荣誉称号的依据之一。
(三)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 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务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不得遮盖或有选择性地记录诚信或失信信息,不得泄露或超范围使用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