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
| 项目性质 | 行政许可 | ||
| 受理条件 |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重新申请。 | ||
| 申报材料 | 一、前置条件。须取得所属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安装一键报警设施(盈利性质的需要到工商部门核名)。二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机构名称、性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地址、专业设置、使用教材、办学条件、资产来源及经费投入,内部管理体制情况。三、举办者资格。1、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填表):2、举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举办者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由所在辖区派出所、单位或原单位开具)。四、教职工资格。1、任课教师基本情况表(填表):2、任课教师的身份证、学历、教师资格证复印件:3、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4、教职工聘用合同:五、资产及经费。1、办学场所有效证明:校舍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2、资金担保有效证明: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自愿承担担保风险协议3、资金担保形式:(1)事业单位人员担保需提供工资证明和人事关系原件;(2)个体工商户担保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担保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4)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具有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公司的验资报告。 | ||
| 服务对象 | 企业、公民、其他 |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现场踏查-签批--批复 | ||
| 是否收费 | 否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咨询电话 | 0434--3529963 | ||
| 办理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 ||
|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