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审批 | |||
项目性质 | 行政许可 | ||
受理条件 |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
申报材料 | (1)、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新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3)、新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书; (4)、变更申请书; (5)、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申报表; (6)、机构章程; (7)、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8)、财务清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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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公民、其他 | ||
办事流程 | 申请——审核——批准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电话 | 0434-3529963 | ||
办理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 ||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