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审批
发表时间:2018-08-28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审批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受理条件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申报材料
一、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处置方案;
三、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
四、吊销办学许可证原件;
五、财务清算报告(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服务对象 企业、公民、其他
办事流程 申请——审核——批准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0434--3529963
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