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发表时间:2018-08-28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受理条件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重新申请。
申报材料 一、须取得所属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二 、申办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机构名称、性质、办学规模、办学地址、专业设置、使用教材等、
三、举办者资格证明:1、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填表):2、举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举办者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教师资格证明:1、园长学历证、岗位培训证及复印件2、教职工学历证、岗位培训合格证、健康证及复印件。
五、资产及经费证明:办学场所有效证明。如校舍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具有法律效率的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六、卫生保健许可证及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及复印件以及车辆安全承诺书。
服务对象 企业、公民、其他
办事流程 受理--审查--现场踏查--审批--批复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0434--3529963
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