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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4-02-06 09:48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铁东分局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使用土地方案公告四东政告〔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使用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国有土地0.3194公顷,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四平市2023年第22批次《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四平市2023年第22批次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土地位置 

  该项目用地位置在四平市国有林总场范围内。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0.3194公顷,其中林地0.3194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0.3194

60

 

 

0.3194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被使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五、被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四平市国有林总场所有,用地单位不负责人员安置。 

  六、被占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从具体征收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24日至212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213日至221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对土地使用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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