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四东政告〔2024〕5号
2024年5月6日经省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吉政土字(04)〔2024〕06号,征收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立业村集体土地0.1680公顷、使用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国有土地0.9109公顷,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现将四平市2023年第2批次《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四平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批次用地。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该项目用地位置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立业村、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范围内。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立业村集体土地0.1680公顷(其中旱地0.0216公顷,水浇地0.0249公顷,建设用地0.1215公顷)、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国有土地0.9109公顷(其中旱地0.9109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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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
0.9574 |
24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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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1215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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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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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被征收(使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社有乡管。安置补助费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用地单位不负责人员安置。
被征收(使用)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六、公告发布后,应当在政府网站、拟征收(使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及村民
七、被占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使用)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从具体征收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立业村 |
5月8日至5月15日 |
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立业村 |
5月16日至5月23日 |
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 |
5月8日至5月15日 |
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 |
5月16日至5月23日 |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使用)土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对土地征收(使用)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