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东政告〔2025〕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四平市2024年第30批次用地,位于四平市国有林总场范围内,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被使用土地单位四平市国有林总场拟定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
被使用土地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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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土地的
地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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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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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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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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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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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 林 地 | 3.0036 | 60 | 12 | 48 |
未利用地 | 0.0894 | 60 | 12 | |||
合 计 | 3.093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被使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使用土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万元) | 安置补助费(万元) | 合 计 |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 37.1160 | 144.1728 | 181.2888 |
合 计 | 37.1160 | 144.1728 | 181.2888 |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四平市国有林总场所有,用地单位不负责人员安置。
被使用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被占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六、本方案通过后应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和四平市国有林总场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拟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土地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附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