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政策解读
现对《铁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9〕25号)文件要求,制定了《铁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二、目的意义
制定《铁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9〕25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四、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统一文号发布。
五、规范性文件在生效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六、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机关应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八、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九、区司法局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对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十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区司法局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处理。
十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冲突的处理。
十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制度,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