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冷国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东政房征补[2020]003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文件之规定。四平市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做出四政征字[2011]10号《四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做出《四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四政征公字[2011]10号),对四平市棚改6#-1-1地块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该地块位于南湖大路以北,民主路以西,哈大铁路以东(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征收范围图为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被征收人冷国英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冷国英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四政发[2014]2号),自2014年2月,由铁东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对剩余住户实施征收工作。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做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 征收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主体: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四平市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被征收人:冷国英
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房屋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14委4组
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一)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诉求及理由。
经查:被征收人冷国英具有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76.5平方米(吉房权四字第10751号),建筑面积76.5平方米,所有权人姓名程国民,后程国民将房屋卖于徐海英,徐海英又将房屋卖于冷国英(见《私房买卖合同书》、《卖房协议》)。
被征收人冷国英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220303600061676),字号名称:四平市铁东区万达铁艺装璜店;经营者姓名:冷国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十四委四组;经营范围及方式:铁艺加工。
被征收人诉求及理由:要求原地回迁安置商网。
(二)房屋征收部门的补偿方案《征收房屋补偿方案》附后
(三)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冷国英的补偿情况
1、如冷国英选择货币补偿,依据《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第五条(一)项之规定,以四平市恒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报告》(四恒兴评字[2020ZS]第S6014号)确定的评估价值为标准:
私有产权证房屋补偿:76.5㎡×2600元/㎡=198900元;
经营活动补偿:76.5㎡×20元/㎡=1530元。
合计货币补偿款:20043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肆佰叁拾元)。
2、如冷国英选择产权调换,依据《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第二条(二)项之规定,征一还一面积为76.5㎡,回迁安置80平方米住宅一套,不足面积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均价850元/㎡结算,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因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如提供的回迁房源面积满足不了回迁要求的,可以分户,自行选择回迁户型,但不论分成几户,被征收房屋面积只能享受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靠户型增加面积按靠户型价格结算的优惠政策,其他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由市棚改办在棚改地块中提供。
三、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1、如冷国英选择货币补偿,依据《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第五条(一)项之规定,以四平市恒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报告》(四恒兴评字[2020ZS]第S6014号)确定的评估价值为标准:
私有产权证房屋补偿:76.5㎡×2600元/㎡=198900元;
经营活动补偿:76.5㎡×20元/㎡=1530元。
合计货币补偿款:20043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肆佰叁拾元)。
2、如冷国英选择产权调换,依据《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第二条(二)项之规定,征一还一面积为76.5㎡,回迁安置80平方米住宅一套,不足面积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均价850元/㎡结算,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因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如提供的回迁房源面积满足不了回迁要求的,可以分户,自行选择回迁户型,但不论分成几户,被征收房屋面积只能享受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靠户型增加面积按靠户型价格结算的优惠政策,其他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由市棚改办在棚改地块中提供。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支付货币补偿款或执行本决定时,支付货币补偿款。
(三)搬迁补助费:协议签订后,依据《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第九款之规定,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冷国英一次性支付搬迁费200元。
(四)临时安置费:依据《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第九款之规定,回迁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过渡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夏季80元/月,冬季取暖期120元/月。征收人未能按期组织被征收人回迁的,以月计算,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增加1倍付给被征收人。
(五)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