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使用土地方案公告〔2025〕1号
  2025年4月30日经市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四政函〔2025〕42号,使用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国有土地0.5514公顷,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现将四平市2024年第37批次《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四平市2024年第37批次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位置
  该项目用地位置在四平市国有林总场范围内。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国有土地0.5514公顷(其中林地0.5514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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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  地 | 0.5514 | 60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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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0.5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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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被使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五、被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社有乡管。安置补助费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用地单位不负责人员安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六、公告发布后,应当在政府网站、拟使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被占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
从具体使用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 土地所有权人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 5月1日至5月7日 |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 5月8日至5月15日 |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对土地使用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