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19]20号)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四政发〔2020〕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开展普查工作,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人口发展状况。通过人口普查,全面查清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就业人员结构,为完善我区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铁东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铁东区但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铁东区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不包括在铁东区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内容主要是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四平市铁东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分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工作。各乡(镇)街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普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立要在2020年3月底前组建完成;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普查机构要在2020年4月底前完成组建,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宣传、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效开展普查工作。
要加强普查队伍建设。区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配工作,要把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普查工作的同志选配到普查队伍中来。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对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对借调人员应保证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四、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要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区财政局要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将经费足额拨付到位。各乡(镇)、街要做好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交通工具等保障工作,安排好普查配套经费,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工作要厉行节约,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遵守规章制度。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普查各项工作。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确保普查数据的全面、准确、真实、可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区统计分局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区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的各个环节实施全流程控制。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违纪违法责任人,由区统计分局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以及各种新型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协同配合,推进大数据应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要求,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区普查机构提供部门基础资料。要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区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五)要加强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在普查工作期间,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在区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参加培训学习,严格按照普查业务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