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铁东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四平市铁东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中介人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荐并促成投资者在铁东区范围内投资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招商引资中介人应当在项目投资合同中标明,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人。
投资人不能以本人或委托他人作为自身投资项目的中介人。
第二条 奖励条件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奖励:
(一)符合铁东区大健康产业、汽车及零部件、现代物流业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充分整合优势资源,有效延伸和补强产业链条,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优势项目。
(二)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 万元以上(含2000 万元)的项目。
(三)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 万元/公顷。
第三条:奖励标准
凡中介人引荐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成功后,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新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度,2000万元以上(含2000 万元),给予1‰奖励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给予2‰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分别兑现30%、70%。
(二)对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物质奖励的公职人员、中介人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行政奖励,并作为评先选优及提拔重用的重要依 据。
(三)奖励额度最高为200万元(含200万元),各项奖励不可兼得,引进国外资金折合人民币(以资金到账之日汇率)计算。
第四条 奖励申领与认定、审批
(一)招商项目中介人奖励由中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材料或盘活资产项目的纳税证明;
(二)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度的认定:
1.奖励资金的前30%,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入驻孵化器项目生产线安装完成),依据合同确定的投资额,按照项目建设属地,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由开发区园区建设管理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以及项目包保局室联合出具认定意见,铁东区除开发区范围外企业由铁东区建设局、财政局、商务局出具认定意见,作为兑现30%奖励资金的依据;
2.奖励资金的后70%,项目投产后,由分管铁东区发改局的区级领导带领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出据认定意见,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作为兑现70%奖励资金的依据。按照所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核定奖励金额后,除去已支付部分,支付剩余部分。如未达到奖励标准,收回已兑现奖金。
3.奖励资金来源按照所属地,分别从铁东区、开发区支付。
(三)企业实际纳税以纳税证明为依据进行认定。
(四)由合同签署部门对申请材料、认定材料进行组件,报铁东区批准。组件材料包括:
1.招商项目中介人奖励由中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如实申请相关内容。
2.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立项材料复印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盘活资产项目提供纳税证明);
5.项目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合同(合同明确确定的中介人);
6.中介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奖励的审批
自收到认定材料后,由合同签署部门提交铁东区政府会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十日内予以支付。
第五条 附则
(一)中介人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之外,可享受其他相关奖励政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不能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本办法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文件抵触的,按国家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介人所获奖金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交纳所得税。
(五)本办法由铁东区政府负责解释。
相关政府文件解读:关于《四平市铁东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