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项目性质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受理条件 | (一)旅馆业包括指按日或者按时间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浴池、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 (二)经房屋鉴定中心鉴定,取得《房屋安全使用备案证》;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开设旅馆的地点,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厂、库保持安全距离; (四)旅馆业必须设置独立客房区域,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出口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用房混杂;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六)具备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专用计算机,并开通互联网; (七)设有贵重物品保管箱(柜)寄存处等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八)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 | (一)《旅馆业治安管理审批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旅馆地理位置方位图,内部结构建筑平面图(需标注每层房间、走廊、通道等各区域信息);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使用锅炉的,需出具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锅炉使用证》及《司炉工证》,使用证超过一年以上的同时需提交该部门核发的《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旅馆不使用锅炉的,需提交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负责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 (七)安全保卫机构、人员基本情况; (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服务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备案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0434-3381688 |
办理时间 (工作日) |
夏天:早上8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至17点00分 |
冬天:早上8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3点00分至16点30分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时限 | 承诺时限一个工作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