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事项名称)
发表时间:2018-05-1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受理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报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事流程 申报—审核—批准—发证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0434-3529910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件类型 承诺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