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 |
项目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条件 |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 |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 |
(五)有必要的场所。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
申报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 |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
(四)验资报告;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事流程 | 申报—审核—批准—发证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0434-3529910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
办件类型 | 承诺 |
办理时限 |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