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 |
项目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条件 |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三)有固定的住所; |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申报材料 |
1、《铁东区XXX会成立登记申请书》;2、《章程核准表》和《章程》; |
3、会员名册,会员登记表;4、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
5、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6、《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9、社团印章、账户备案表; |
10、负责人兼职的,须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办事流程 |
申报—审核—批准—发证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0434-3529910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办件类型 |
承诺 |
办理时限 |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