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 |
项目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申报材料 |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 |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 |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事流程 | 申报—审核—批准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0434-3529910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
办件类型 | 承诺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