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事项名称)
发表时间:2018-05-1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事流程 申报—审核—批准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0434-3529910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件类型 承诺
办理时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