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增减 | |
项目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申报材料 |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 |
(三)证书正副本。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事流程 | 申报—审核—批准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0434-3529910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
办件类型 | 承诺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