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注销(事项名称)
发表时间:2018-05-14

社会团体注销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受理条件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申报材料 法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清算报告书;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证书正副本及公章。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办事流程 申报—审核—批准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0434-3529910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件类型 承诺
办理时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