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医后救助 | |
项目性质 | 其他职权 |
受理条件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未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即时办理医疗救助结算的,实行医后办理,持提交材料,自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日起90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
2、医院诊断书原件(或加盖经办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 |
3、住院病历原件(或加盖经办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 |
4、加盖经办部门公章的住院费收据复印件; | |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据原件(或加盖经办部门公章的结算单据复印件); | |
6、未参保(参合)的提供:医院诊断书原件,住院病历原件,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清单、医院结算票据原件; | |
7、已激活的邮储银行卡号。 | |
服务对象 | 群众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批→发放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0434-3529910 |
办理时间 |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