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

医疗救助医后救助
发表时间:2018-05-14

医疗救助医后救助
项目性质         其他职权
受理条件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未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即时办理医疗救助结算的,实行医后办理,持提交材料,自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日起90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诊断书原件(或加盖经办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3、住院病历原件(或加盖经办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4、加盖经办部门公章的住院费收据复印件;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据原件(或加盖经办部门公章的结算单据复印件);
6、未参保(参合)的提供:医院诊断书原件,住院病历原件,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清单、医院结算票据原件;
7、已激活的邮储银行卡号。
 
服务对象 群众
办事流程 受理→审批→发放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0434-3529910
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